丹东市中医药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按批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不按批准权限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请事假限于直系亲属病重、死亡等特殊情况。兄弟姐妹参军、上学、招工、结婚、父母等过生日等不能请假。
第三条 请病假必须持校医室、医院诊断书方能批准。并按规定填写请假单,按批准程度办好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四条 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加意见转学生科批准;请假四天以上经班主任同意由学生科加意见转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学生准假离校前要报告班主任,准假单交学生科盖章后一份交学生科存留,一份交舍管部门存留(住宿生晚上离校者需填此联),一份作为出校门凭条交门卫值班处存留。
第六条 请假学生返校必须到班主任或学生科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如请假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校者,必须事先用电话报告学校班主任,回校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超假论处。
第七条 住宿生办理长期请假的,需由学生科、主管校长批准,按规定时间由宿管老师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