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医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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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中医药学校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的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六)“一把手”末位表态的原则。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一把手不先定调子、亮观点,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七)逐级上报的原则。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向市委、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委上报的,应如实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均应坚持党委会研究决定,具体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和市卫计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研究制定有关学校发展的制度、规定。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卫生计生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学校各支部组织、思想、作风、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及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度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党委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沟通,重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党委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办公室在召开会议的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参加人员。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和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

    (五)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有关情况,然后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对重大问题事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六)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学校党委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党委副书记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八)形成纪要。党委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一定范围内传达。

    (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六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七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第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 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抵触的表示。

    第十三条 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委书面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办公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党委会议人员私自泄露不应向外界透露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党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丹东市中医药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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