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医继教院字[2009]003号
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
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教学秩序,维护从事和参与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制定《辽宁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规定,对学位考试违规者严格处理。
附:《辽宁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中医药大学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我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在试卷上用两种笔作答或故意留下记号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替考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试组织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考生通过伪造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和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除取消本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外,将取消其学年内的学位课程考试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非我校在校生的,由我校考试主管部门将其违规材料转至其本人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当次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并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学籍处理。
第九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其证书无效,资格取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