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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2013-9-1 14:54:00  作者: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根据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则要求,未将书包、书籍、笔记等考试有关物品、资料交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3、将匿藏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带入考场被发现,作弊未遂者;

4、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者;

5、考场内传纸条、核对答案者;

(二)考生有以下情节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蓄意制作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纸条、题卡等,进行抄袭者;

2、利用手机、传呼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应考者。

未尽情节参照(一)、(二)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试违纪和作弊者除该门课程记以“0”分外,不予正常补考或重修机会。毕业前视期表现可酌情给一次重修机会。

二、学生旷课处理:

每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下列情况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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